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出发来确定适用税率是增值税税率设计的一大特点。增值税税率一般与增值税扣除税率同时使用才能按增值税“扣税法”计税。
应该按4%减半征收,但同时,你应该提供出售的废钢、铁来源于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的证据。否则,应该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这一规定来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缴纳增值税金额是按7万元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废旧固定资产出售不是税率按2%征收,而是出售价/(1+4%) *50 这样计算是符合税法,而且缴税略少的。税法条文是“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可以理解为征收率减半,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按4%征收率计算的税额减半。
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zlssz.com/post/33008.html